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紧急情况下医院应有手术决断权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12月06日作者:楚天都市报讯 舒心萍


    12月3日早晨,广州一名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,因危及母子生命,必须进行剖宫产手术。然而经医生、家人轮番劝说,孕妇仍坚决拒绝签字,甚至在手术台上也大喊“要自己生”。最终,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,强行为其进行了剖宫产(12月4日《广州日报》)。

    三年前发生在北京的“拒签字致产妇死亡”事件,相信人们还记忆犹新。当时,围绕病人及家属的签字权和医生的处置权之间如何界定、如何衔接等问题,就曾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和热议。广州发生的这起事件,无疑再次令病人签字权与医生处置权之争浮出水面。

    按照常理和法律规定,医院为病人做手术前,必须先得到患者的签字同意,退而求其次,也应得到家属的同意,以界定清楚双方的法律责任。但是,现实生活中,如果在需要手术的时候,有的病人不同意手术,而家人又不在身边。此时,医院能否强行实施手术?医院强行实施手术之后如何承担责任?

    虽然《侵权责任法》第五十六条规定,“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,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,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,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。”但是,什么情况下病人属于“生命垂危”?或者病人自己及家属明知道“生命垂危”下,但出于某种原因病人及家属也不愿意医院继续施救时,医院该如何操作?这恐怕都是需要进一步解读清楚的问题。

    笔者以为,作为医疗机构承担的就是救死扶伤的社会责任,挽救生命更是第一境界和至高品质。本着对生命负责、对社会负责的态度,法律应当赋予医院紧急情况下的最终手术决断权,支持医院对生命负责所做出的各种努力,以此来减少事后可能引起的一些法律纠纷,让每一个生命都能够得到最大、最好、最有效的保障。